(2015)文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秀卿与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卿,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黄秀卿,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龙欣,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土白村土坪社桂溪花园1幢5号,组织机构代码:73954991-5。法定代表人:林育海,总经理。诉讼代表人: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主要负责人:纪建仁,管理人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苗苗,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莉莉,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秀卿与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溪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审理。黄秀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桂溪公司立即向漳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登记发证中心就2014年10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35060108003401223)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事实和理由:桂溪公司因拖欠案外人周文艺“万嘉世贸广场1#-4#楼门窗幕墙工程款”,经与周文艺协商确认后,由桂溪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新浦东路以北、九龙大道以东的万嘉世贸广场X楼X单元(单价9700元/㎡,面积90.39㎡,合计876783元)指定签约至黄秀卿名下,该套房抵付的工程款金额为876783元。据此,黄秀卿于2014年10月10日与桂溪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黄秀卿按9700元/㎡的单价向桂溪公司购买位于万嘉世贸广场X幢X单元(面积90.39㎡,计876783元)的房产,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桂溪公司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漳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登记发证中心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桂溪公司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向黄秀卿出具一份《收款收据》,确认收到黄秀卿交付的上述房产的全额购房款(金额抵扣案外人周文艺门窗幕墙工程款)。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生效,但桂溪公司至今仍未依约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已严重损害了黄秀卿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讼涉的位于漳州市××路××、××大道以东××广场××号商品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且桂溪公司亦未向黄秀卿交付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在桂溪公司尚未转移讼涉商品房所有权于黄秀卿的情况下,黄秀卿仅享有合同债权,讼涉商品房仍属于桂溪公司的财产。2016年1月20日,本院根据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桂溪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本案讼涉商品房应认定为破产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前段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讼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依法应由管理人决定,黄秀卿无权提起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起诉应予驳回。黄秀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及五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行使相应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秀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岩松审 判 员 苏碧恋人民陪审员 赖杜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斐偲刘婧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