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文凯申请执行赵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凯,赵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凯,男,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徐家沟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112130074。被执行人赵德忠,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杨庄政村小沟村。公民身份号码:612624196303130010。本院在执行徐文凯与赵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文凯于2017年8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赵德忠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2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