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英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英,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司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157号之一申请人张玉英,女,1958年11月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住所地交城县。法定代表人董二货。被执行人司桂梅,女,1957年10月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张玉英与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厂房设备已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晓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