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玮与吴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玮,吴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2422号原告:张玮,女,198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吴端,男,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张玮诉被告吴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永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玮诉称:2016年12月19日被告吴端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当月归还5万元,余款于2017年12月19日前归还,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并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张玮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民事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5万元的事实;3:被告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信息等情况。被告吴端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9日被告吴端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当年年底前归还5万元,余款于2017年年底前归还,未约定计息方式。后经催要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到期借款5万元及到期后时间段按年利率6%计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余款到期后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张玮于被告吴端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原告催要后,吴端未能及时偿还到期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当庭变更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玮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年利率6%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张玮负担115元,被告吴端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永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蓉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