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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38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3857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兴百绿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兴百绿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857号之二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湖村。法定代表人:王明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军、于洪都,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兴百绿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清华科技园C501。法定代表人:齐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兴百绿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149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