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黄世平、刘乾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平,刘乾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29号申请执行人黄世平,男,1953年5月9日,汉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刘乾柳,男,1966年8月16日,九江市开发区月亮湾菜场楼上302室,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黄世平申请刘乾柳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乾柳应支付申请人黄世平案款20360.0元,承担执行费205.4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036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乾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宁审判员 程 海 平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俊(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