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谈某某、欧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谈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北港乡八字门。被执行人张某某,地址岳阳楼区通海路管理处八字门。被执行人李某某,地址岳阳楼区南津港社区。被执行人谈某某,地址岳阳楼区洞庭南路。被执行人欧阳某某,地址岳阳楼区湖南民族学院宿舍。蒋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谈某某、欧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5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谈某某、欧阳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谈某某、欧阳某某,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谈某某、欧阳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谈某某、欧阳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谈某某、欧阳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