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孟庆雨与韩清海、王治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雨,韩清海,王治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465号原告孟庆雨,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韩清海,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治国,男,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雨诉被告韩清海、王治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