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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伟、范金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范金富,蔡田缘,范洪杰,闵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430号申请人执行人:张伟,男,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范金富,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蔡田缘,女,1966年12月12日,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范洪杰,男,198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闵祥梅,女,1988年3月27日,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范金富,蔡田缘,范洪杰,闵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徐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