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展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展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特19号申请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佳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强,男,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王展平,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英,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展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矿业公司称,矿业公司认为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鸡劳鉴字[2016]75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王展平为伤残捌级的伤残等级过高,王展平的伤情不够捌级,请求依法对王展平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故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依据该鉴定结论书作出的仲裁裁决矿业公司给付王展平的赔偿金过高,请求撤销鸡劳人仲裁字[2017]第247号仲裁裁决。王展平称,鸡劳人仲裁字[2017]第247号仲裁裁决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矿业公司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8日,仲裁委作出鸡劳人仲裁字[2017]第247号仲裁裁决:一、矿业公司支付王展平劳鉴费260元、医疗费1,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4,020.80元、住院护理费4,223.3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422.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31.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020.80元,合计162,844.02元,扣除已支付的9,000元,余款153,844.02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申请人矿业公司提出的撤销理由是对仲裁委认定事实部分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冯 莹审判员 郭以刚审判员 洪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