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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贵川与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川,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927行初14号原告王贵川,男,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被告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范县黄河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张古和,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川诉被告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贵川因与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达成一致意见,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本人自愿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贵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贵川承担。审判长  邱继伟审判员  范小丽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清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