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8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建科与徐建荣、梁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科,徐建荣,梁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101号原告:陈建科,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徐建荣,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梁玉琴,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科诉被告徐建荣、梁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陈建科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建科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