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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8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建科与徐建荣、梁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科,徐建荣,梁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101号原告:陈建科,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徐建荣,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梁玉琴,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科诉被告徐建荣、梁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陈建科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建科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