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催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天津上标五紧固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上标五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催54号申请人:天津上标五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81号珠江五金城北区18-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723491017。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董事长。申请人天津上标五紧固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30700051/32084028、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日、到期日期2017年5月2日、出票人临海市尚莱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奉化市永兴海绵制品厂、付款人平安银行台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上标五紧固件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谭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建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