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希明与葛树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明,葛树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642号原告:李希明,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葛树友,男,53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李希明与被告葛树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希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李希明负担。审判员 许云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