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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建民与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民,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576号原告赵建民。委托代理人何宏涛,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胡列,该学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雍秦权,该单位法务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民诉被告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延钰审 判 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