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道杰与周全、王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杰,周全,王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李道杰,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汉族,居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周全,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王琼,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李道杰与被执行人周全、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82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全、王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道杰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全、王琼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登记部门均无财产线索登记。查询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财产情况,其被执行人周全名下有位于慈利县××镇××中路××房屋××栋,本院已于2017年4月20日对该房产依法查封,但该房产已抵押给慈利县农村商业银行,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振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立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