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行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潘杰敏与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杰敏,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2行初191号原告潘杰敏,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冯啸。委托代理人杭燕婷,女。委托代理人顾于蓝,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杰敏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杰敏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秋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敏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