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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邓小林与颜福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林,颜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邓小林,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颜福光,男,194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392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小林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39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孙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