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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米XX与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XX,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米XX。被执行人:奠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XX与被执行人奠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奠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奠杰履行(2016)湘120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奠杰应当支付米XX赔偿款147150.98元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3243元。本院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奠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赵振华审判员  周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