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5执10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霞和朱啟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朱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10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霞,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朱啟国,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执行刘霞和朱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啟国未能履行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的存款2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小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