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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新娥与陆萍萍、宁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娥,陆萍萍,宁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467号原告:朱新娥,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萍萍,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宁建荣,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娥与被告陆萍萍、宁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新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朱新娥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