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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5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5058王宇与朱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朱立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5058号原告:王宇,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朱立奎,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王宇与被告朱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宇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