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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洋洋、郑新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洋洋,郑新闯,郑州瑞航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645号申请人张洋洋,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郑新闯,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郑州瑞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前士郭村1266号。法定代表人秦闯林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新闯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郑州瑞航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张洋洋以自己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申请对被申请人郑新闯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郑州瑞航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郑州瑞航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该车属肇事汽车);二、查封申请人张洋洋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上述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张洋洋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垚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