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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袁某诉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275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男,198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市政街东段经贸局院内,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2年6月4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史德镇程家村*组***号,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史德镇程家村*组***号。袁某诉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5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某某、张某某清偿其借款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陕0425执27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广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