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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执监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春明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执监253号丁春明:你向本院来信反映,在你和谢杰申请执行宿迁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运输公司)一案中[案号(2017)苏1322执2467号],沭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沭阳法院)长期未能执行到位,请求本院监督。本院依法立案监督。本院经审查查明,沭阳法院在本案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银联运输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根据机动车管理部门的反馈,沭阳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大型汽车和挂车在宿迁市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查封,限制其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但经向沭阳县交通管理部门调取上述车辆行驶轨迹,大部分车辆没有显示行驶轨迹。2017年1月26日和2017年2月3日,沭阳法院根据你的举报,赴淮安现场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苏N×××××、苏N×××××大型车辆和苏N×××××、苏N×××××挂车。另查明,沭阳法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联运输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期间,案外人熊万来向沭阳法院提出异议称,法院查封的苏N×××××、苏N×××××、苏N×××××、苏N×××××半挂货车以及苏N×××××挂车仅是挂靠在被执行人宿迁银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是异议人,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沭阳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苏1322执异73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熊万来的执行异议。熊万来不服,又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沭阳法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案号(2017)苏1322民初10849号,该案目前仍在审理期间。另案外人王国春也向沭阳法院提出异议称,其在法院查封前购买苏N×××××、苏N×××××挂号货车并进行使用,已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对苏N×××××、苏N×××××车辆的查封。沭阳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苏1322执异34号执行裁定,撤销对NF、苏N×××××挂车查封的执行裁定,停止对该车的执行。本院认为,对沭阳法院实际扣押的车辆,其中苏N×××××车辆、苏N×××××挂车,沭阳法院(2017)苏1322执异34号执行裁定已裁定撤销查封、停止执行;其中苏N×××××车辆和苏N×××××挂车,沭阳法院已受理案外人熊万来提起的案外人异议之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沭阳法院不得对上述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沭阳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其他车辆,均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沭阳法院在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联运输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综上,沭阳法院在本案中并无明显消极执行情况。本院已要求沭阳法院在本案中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并将本案具体执行情况向你释明,相关执行信息向你公开。你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及时与沭阳法院联系,并积极配合沭阳法院做好执行工作。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