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雪松与谢运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松,谢运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879号原告:陈雪松,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青岛市市南区。被告:谢运鹏,男,1987年2月13日,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四方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雪松诉被告谢运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20元,减半收取99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