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刁家瑞、郑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刁家瑞,郑方,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淮滨客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刁家瑞,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方,男,1984年04月12日生,住址:河南省淮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淮滨客运公司(以下简称淮滨客运公司),地址:淮滨县城关西城信淮路。负责人胡勇,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桥口京汉大道277号祥和大厦。上诉人刁家瑞与被上诉人郑方、淮滨客运公司、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8民初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刁家瑞经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送达了开庭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刁家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刁家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简立存审判员 吴孔玉审判员 王道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霄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