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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宣群与被告唐勇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宣群,唐勇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4754号 申请人:张宣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璐,四川康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环球广场30楼。 负责人:梁新华。 被申请人:唐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宣群与被告唐勇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诉讼保全,保全金额300000元,对被申请人以下财产进行冻结:1、请求限额150000元对被申请人唐勇在中国农业银行五福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2、请求限额150000元对被申请人唐勇在中国工商银行金牛蓉北商贸大道分理处,账号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宣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唐勇在中国农业银行五福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限额150000元,期限一年。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 二、对被申请人唐勇在中国工商银行金牛蓉北商贸大道分理处,账号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限额150000元进行冻结,期限一年。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依拉克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