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民初4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梁山县先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梁山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县先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梁山粮食储备库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394-1号原告:梁山县先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法定代表人:吴兆海,经理被告:山东省梁山粮食储备库,住所地梁山县。法定代表人:王卫峰,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县先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梁山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山县先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省梁山粮食储备库银行存款7861211.81元,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号021737080701041S000185)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山县先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省梁山粮食储备库银行存款7861211.8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