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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4民辖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腾与安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腾,安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民辖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腾,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思(系李腾父亲),住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迪,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上诉人李腾因与被上诉人安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17)辽7401民初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李腾上诉称:李腾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盘山县太平街道仙水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此案应由盘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辽河人民法院(2017)辽7401民初825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盘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被告李腾户籍地为盘山县太平街道仙水村,经过调查,上诉人李腾自参加工作以来就不在该村居住,其经常居住地是盘锦市兴隆台区润诚苑小区3#3-702,润诚苑小区在辽河油田区域内,辽河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辽河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李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宇审判员  李继红审判员  姚丽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