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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济南永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永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386号原告:济南永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济阳县。法定代表人:齐加海,该公司经理。被告:济南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程继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永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济南永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永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永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盛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济南永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明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