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汪玉明、曹文浪与淮安市厚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玉明,曹文浪,淮安市厚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51号申请执行人:汪玉明,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曹文浪,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永力,淮安市清河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淮安市厚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法定代表人徐贻飞。本院在执行汪玉明、曹文浪申请执行淮安市厚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开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