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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22刑初24号公诉机关宜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4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1月27日被宜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被宜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宜君县人民检察院以君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治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雇佣薛某某的挖掘机,在位于宜君县棋盘镇寺天村芝麻河西组“西梁峁西”处的承包林地内擅自开垦28.5亩林地为耕地,自2016年春季以来连续两年种植玉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规,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议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予以训诫。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宜君县国有棋盘林场报案材料、宜君县公安局棋盘派出所户籍证明、宜君县哭泉森林公安派出所归案经过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户口本、被告人张某某被扶养人张某甲病历、张某甲残疾人证、扶贫手册、证人薛某某的证言、宜君县林业工作站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2016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现场综合图、刑事照片、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8.5亩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宜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决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确保环境资源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同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