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王书苓与秦皇岛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苓,秦皇岛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9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王书苓,女,汉族,1960年1月9日生,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84XXXX。法定代表人田永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书苓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书苓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书苓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392执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邵中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永良代书记员 王堃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