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付江、周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付江,周美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3052号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万立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系该公司员工),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付江,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周美林,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江、周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前预缴纳诉讼费,但原告超过通知确定时间没有预交,也没有依法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曾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婵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