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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182号申请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法定代表人:张振兴,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河北远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法定代表人:谢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李恒。被申请人:谢毅,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潘红英,女,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同上。被申请人:谢伟,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同上。被申请人:张伟,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邢台市。被申请人:李恒,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永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14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0063247.6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谢毅920.4元和车辆一部、潘红英116.13元、张伟116.64元。共计1153.17元和车辆一部。本案的保全结果为部分保全。执行员  冀志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