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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广泽、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泽,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广泽,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中华街北首东侧法定代表人:代清亭。张广泽申请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广泽于2017-4-2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名仕豪庭3#商住楼1-701、1-702、1-703、1-803、1-802、1-801、1-901、1-902、1-903、1-1001、1-1002、1-1003的十二套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号为故国用(2016)第00091号土地,但一时难以变现,申请执行人视案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