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刘志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662号原告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邵东县两市镇金龙大道南路185号。法定代表人贺小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日灿(特别授权),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刘志军,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曾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