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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明钊、蓝大集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钊,蓝大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12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交通庭。被执行人:王明钊,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永泰县,现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蓝大集,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王其命与王明钊、蓝大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8320元,由王明钊、蓝大集承担。因王明钊、蓝大集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交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明钊、蓝大集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王其命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8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8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婷婷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