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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艳武与周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武,周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3727号原告张艳武,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刘彦会,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周冀,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案由: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张艳武的委托代理人刘彦会到庭、被告周冀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张艳武从事汽车租赁业务。被告周冀在原告处陆续租赁汽车,共欠原告租车款22000元,其给原告写下欠条,欠条写明“欠条,今欠张艳武租车费(22000),贰万贰仟元整。欠款人:周冀。2016.7.27”被告周冀至今未偿还原告欠款22000元。判决结果:被告周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艳武租车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周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