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加程、方妍与被告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加程,方妍,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02民初3615号 原告:何加程,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方妍,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奔月路。 法定代表人:余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44655173K。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加程、方妍与被告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加程、方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原告何加程、方妍负担。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冬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