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与黄正龙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黄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667号申请执行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正龙,男,土家族,生于1962年2月4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正龙罚金一案中,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渝04刑终10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正龙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40执6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千文审判员 马 龙审判员 谭新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