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劼阳与张明、高行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劼阳,张明,高行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339号原告胡劼阳,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晓纯、段利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高行寅,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胡劼阳诉被告张明、高行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劼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劼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劼阳撤���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胡劼阳负担。审判员 洪培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