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恢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肖琴申请执行樊光斌、蒲秀华、侯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琴,樊光斌,蒲秀华,侯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恢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琴,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樊光斌,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9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蒲秀华,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侯安平,男,汉族,生于1958年8月21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照(2014)阆民初字第54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肖琴申请执行樊光斌、蒲秀华、侯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三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樊光斌在四川仙荷源旅游观光有限责任公司有到期债权62500元,被执行人侯安平在四川仙荷源旅游观光有限责任公司有鱼池补偿款104342元未领取,同时查明,四川仙荷源旅游观光有限责任公司因阆中城市建设需要,已被阆中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办公室统征,阆中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办公室应补偿四川仙荷源旅游观光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款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阆中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征地办公室应支付给四川仙荷源旅游观光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偿款中被执行人樊光斌享有的到期债权和被执行人侯安平的鱼池补偿款共计16684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