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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艾力·麦麦提、阿力木江·麦麦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力·麦麦提,阿力木江·麦麦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6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力·麦麦提,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维吾尔族,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88********,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在津无固定住所。2012年12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2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10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维语翻译祝尔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翻译。被告人阿力木江·麦麦提,男,1995年7月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在津无固定住所。2015年2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10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维语翻译祝尔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翻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力·麦麦提、阿力木江·麦麦提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力·麦麦提、阿力木江·麦麦提及维语翻译祝尔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间,被告人艾力·麦麦提与阿力木江·麦麦提预谋骑摩托车共同抢夺。2016年10月1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艾力·麦麦提与阿力木江·麦麦提至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小学马路边附近,由被告人艾力·麦麦提驾驶摩托车,被告人阿力木江·麦麦提坐在摩托车后座,趁被害人蒋某某不备之机,抢夺被害人乐视牌手机一部。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乐视牌LeX620型手机壹部,价值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2016年10月14日6时许,被告人艾力·麦麦提与阿力木江·麦麦提至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凤城楼6号楼马路边附近,采用同样手段,趁被害人魏某某不备之机,抢夺被害人手提包一个,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余元,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三星牌SM-G3502C型手机壹部,价值人民币捌拾元整(¥80元)。2016年10月14日7时16分许,被告人艾力·麦麦提与阿力木江·麦麦提至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大直沽后台马路边附近,采用同样手段,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机,抢夺被害人手提包一个,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100余元,TCL牌手机一部,小米牌手机一部。被告人阿力木江·麦麦提于2016年10月1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艾力·麦麦提于2016年10月16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搜查笔录、图及照片、鉴定意见、监控视频录像、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艾力·麦麦提、阿力木江·麦麦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力木江·麦麦提在本案中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力·麦麦提、阿力木江·麦麦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间,被告人阿力木江·麦麦提提议并和被告人艾力·麦麦提预谋实施抢夺,二人以艾力·麦麦提骑摩托车、阿力木江·麦麦提坐后座抢夺财物的手段,趁被害人不备,实施了以下抢夺行为:2016年10月10日20时40分许,二被告人至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小学对面马路边,抢夺被害人蒋某某玫瑰金色乐视牌手机一部,后逃逸。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玫瑰金色乐视牌LeX62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2016年10月14日6时许,二被告人至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凤城楼6号楼旁马路边,抢夺被害人魏某某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后逃逸。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黑色三星牌SM-G3502C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元。2016年10月14日7时16分许,二被告人至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大直沽后台马路边,抢夺被害人张某某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100元、TCL牌手机一部,小米牌手机一部,后逃逸。综上,二被告人共实施抢夺作案三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80元。案发后,被害人均报警。2016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阿力木江·麦麦提抓获归案,从其处查获被害人蒋某某被抢的乐视牌手机。同年10月16日,阿力木江·麦麦提带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艾力·麦麦提抓获归案,从其处查获赃款人民币800元,从同住人员艾某处查获被害人魏某某被抢的黑色三星牌手机。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蒋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艾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现场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手机购买票据,被抢手机照片、二被告人指认案发地点照片,作案现场监控录像视频及截图,价格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二被告人身份证明、前科材料及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力·麦麦提、阿力木江·麦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阿力木江·麦麦提提起犯意,支配抢得财物,作用相对较大;艾力·麦麦提配合实施抢夺行为,作用一般,量刑时分别予以惩处。二被告人均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短时间内驾车连续多次实施抢夺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本案部分被抢物品未进行价格鉴定,量刑时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阿力木江·麦麦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力·麦麦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阿力木江·麦麦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艾力·麦麦提、阿力木江·麦麦提退赔被害人张迎新财产损失人民币二千一百元。四、案获玫瑰金色乐视牌LeX620型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蒋壮壮;黑色三星牌SM-G3502C型手机一部及人民币八百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魏春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 江人民陪审员  王素娟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穆 嵩速 录 员  史敬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