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20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杨凯与吴熔熔、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凯,吴熔熔,赵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民初20035号原告:李杨凯,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勇,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霞,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熔熔,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赵敏,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原告李杨凯与被告吴熔熔、被告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杨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熔熔、被告赵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杨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5,000元;2、判令两被告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吴熔熔支付原告律师费77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吴熔熔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赵敏是吴熔熔的妻子,2016年5月开始,被告吴熔熔以房屋装修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2016年8月10日,被告吴熔熔出具借条确认借款金额为105,000元,被告吴熔熔向原告承诺在2016年11月10日前归还,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利息全部清偿为止。2016年11月10日起,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吴熔熔。借款期满,经原告催讨,被告吴熔熔至今未归还过借款本息,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被告吴熔熔未应诉答辩。被告赵敏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被告吴熔熔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其认可借取原告现金105000元,约定于11月10日前归还,承担每月2%计算的利息直至还清为止,被告出具收条,写明收到原告借款现金105,000元。借款合同上被告明确承诺如发生纠纷,被告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现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诉至本院,为本次诉讼原告支付律师费7700元,作如上诉请。被告吴熔熔与被告赵敏于2008年8月26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据、原告的银行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出借人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现被告未按期归还原告借款,实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之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基于两被告夫妻关系,认为该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于法有据,予以准许。虽然原告与被告吴熔熔在订立借款合同时约定了有关律师费的承担,但是对具体金额没有约定,本院将依据案件涉及金额、案件的难易程度酌情支持3000元。被告吴熔熔与被告赵敏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请及证据之抗辩,故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熔熔与被告赵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杨凯借款本金105,000元,并支付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吴熔熔与被告赵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熔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卫文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文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