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永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480号申请人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法定代表人庞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永春,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四川丰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位于西充县“东风花园”建材市场第*幢2、3号、第*幢第2、6号门市,并支付租金49204.65元,承担一审诉讼费102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2016)川1325执474-476、480-4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返还租赁房屋部分的判决部分已执行完毕。对于租金等费用请求部分,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斌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人民陪审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清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