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能兰、曹荣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能兰,曹荣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财保121号申请人:罗能兰,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莲,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荣友,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申请人罗能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荣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能兰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曹荣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020元,由申请人罗能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震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