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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兰与被告黄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兰,黄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2183号原告:张金兰,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黄秋琴,女,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原告张金兰与被告黄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秋琴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按每月利息400元,自从2015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2日,被告以其丈夫生病住院治疗暂时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期两个月,同时口头承诺二分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至今未归还任何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黄秋琴未到庭,亦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证人证言等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2日,被告黄秋琴向原告张金兰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张金兰人民币2万元整(二个月归还)。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其原来在恒盛嘉园小区附近卖卤菜,原告经常来买卤菜,二人因此认识并熟悉;2015年,被告黄秋琴称其丈夫生病,出院需要交医药费向原告借款2万元,因张金兰没钱,故自妹妹张金霞处借款2万元;2015年3月12日,原告张金兰、被告黄秋琴、案外人张金霞在18路金域中央公交车站台附近见面,张金霞将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黄秋琴,黄秋琴当场向原告张金兰出具借条,张金兰向张金霞出具借条;张金兰与黄秋琴口头约定每月利息400元,借款到期时一起归还,并无签订任何书面材料;借款到期后,被告黄秋琴未归还任何款项,原告张金兰通过电话、短信多次催款未果,后到被告家上门查看,发现被告黄秋琴已经跑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张金兰申请张金霞出庭作证。张金霞当庭陈述,原告向其借钱,因自己没钱,张金霞遂从自己弟媳妇处借款19000元,加上自己的1000元,凑足2万元现金后当场交付被告黄秋琴;被告黄秋琴未按期还款,张金霞儿子多次向其催款未果,至今原告未偿还张金霞任何款项;其他陈述与张金兰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陈述及借条、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原告实际出借款项2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原告要求其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民间借贷关系中,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张曾与被告达成每月利息400元的口头约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逾期还款,原告主张每月4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应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之日(2016年5月1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黄秋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中的诉讼权利,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秋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金兰一次性返还借款2万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秋琴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珊珊人民陪审员  张东平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