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陆德富与刘建容秦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德富,刘建容,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668号申请执行人陆德富,男性,汉族,1969年06月21日出生,住梁平区。被执行人刘建容,女性,汉族,1961年04月03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秦义,男性,汉族,1966年0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陆德富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建容、秦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渝0228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履行部分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55执66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自印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建春 百度搜索“”